|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增值税 - 正文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7]16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1997-12-2
【打印】【关闭】
 

市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外税分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税发(1997)167号《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销货方以赠送实物或实物投资方式给予购货方的补贴,应严格按增值税条例中有关视同销售规定,征收增值税;购货方收到此类实物必须按规定入帐。

  二、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所购货物适用税率的,一律从高确定税率,计算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

  三、请各单位结合本次财税大检查,对所属单位1997年的购销货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因购买货物而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应严格按通知规定,冲减购货方当期进项税金。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日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