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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陕国税函[1999]113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199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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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铜国税发[1999]77号《铜川市国税局关于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根据增值税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答复如下:

  请示中谈到实际工作中遇到很多纳税人(指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下同)之间以固定资产、货物相互抵帐的问题,属于纳税人之间以物易物的特殊购销活动。以物易物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币结算货款,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其购销的一种方式。

  其税务处理方式是:以物易物的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价格(实际抵帐价格)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实际抵帐价格)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但对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物易物行为只计算销项税额,不准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即:工业企业依照6%、商业企业依照4%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但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 件的货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或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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