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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教育系统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第39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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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省教育系统涉税项目的税收管理,促进全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对我省教育系统涉及的有关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发行各类图书、配套教材(含音像教材)、自考教材、课外读物和制作材料等,均属于现行增值税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范围,对其生产(出版)、销售(发行)上述货物应依法片收增值税。

  二、对教育系统专门从事各类图书、配套教材(含音像教材)、自考教材、课外读物和制作材料等发行工作的单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当地国税机关应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对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按小规模纳税人依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三、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职能 科(投)室兼办上述业务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可只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四、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和协调,积极宣传国家税收政策,及时解决和反映税收征管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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