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临汾供电分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问题的请示》(临国税流发[2002]46号)悉。关于临汾市供电分公司内设的输电工区、变电一工区、变电二工区、计量测试所、调度所等五个非独立核算直属单位,由于各种物料分别由直属单位直接购进、付款,其取得的专用发票上购货单位名称、地址、账号等与负责统一核算并缴纳税款的临汾市供电分公司名称、地址、账号不一致,造成临汾市供电分公司在申报纳税时,专用发票抵扣联上购货单位与申报抵扣单位名称不一致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因企业核算体制造成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上购货单位与申报抵扣单位名称不一致问题,今后必须规范企业行为,促使其完善核算体制,且严格按照增值税现行政策规定,专用发票抵扣联上购货单位与申报抵扣单位名称必须一致。对专用发票抵扣联上购货单位与申报抵扣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一律不准抵扣。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