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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3]26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0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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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2003年流转税工作会议讨论意见,现将若干税政业务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和国税发[1995]0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应自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次月10日内提出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应在纳税人提出申请的月底前认定完毕。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需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报市局批准。年应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和出口货物销售额。

  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临时期间多缴税款,转正后因实现的应纳税款小于多缴税款,2003年底未抵顶完的税款,经分局审核无误后可以办理退税。

  三、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发生转制、迁移等情况的,由基层局税政科视具体情况决定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否继续保留。

  四、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五、福利企业无论销售免税货物或应税货物,均按下列公式计算应征或应退增值税额。

  应退增值税额=免税销售额/全部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全部应纳增值税额应征增值税额=全部应纳增值税额-应退增值税额六、对企业为对用提供“三包”服务,如在“三包”期内免费为用户更换备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三包”期外收取零件款及维修费的按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七、计算机软件产品生产企业对自己生产的软件产品进行升级、系统维护保养的,应当征收增值税。

  八、对眼镜店外购镜架、镜片,对客户进行验光后,现场打磨、组装的行为,应按商品行为征收增值税。

  二○○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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