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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罚没卷烟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3]71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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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规范本市罚没卷烟收入征收增值税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文件的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各区县烟草专卖局委托本区县烟草公司变卖罚没卷烟取得的收入,凡全额上缴财政的不征增值税。

  二、对各区县烟草公司及其所属门市部,接受烟草专卖局委托销售的罚没卷烟,应按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各区县烟草公司下设门市部销售罚没卷烟,其门市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其罚没卷烟销售收入一律由区县烟草公司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各区县局对罚没卷烟收入征税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各区县局应对所辖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取得的罚没卷烟收入征税情况进行清理,并于11月30日以前将清理情况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200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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