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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说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6]69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6-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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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使用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认真做好《使用规定》的宣传工作,在2006年底前完成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2007年《使用规定》顺利执行。

  二、《使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所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必须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使用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超过90天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退回销售方重新开具。

  四、依据《使用规定》第十八条购买方必须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购买方收到销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发票不再认证和作进项转出处理。

  五、《使用规定》有关附表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总局统一格式自行印制。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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