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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函[2008]174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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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3]472号)下发后,一些市县局询问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问题。为规范税收政策的执行,现将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琼地税发[2003]472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无法提供购进发票,但可提供购进环节转让方或受让方完税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可根据该完税凭证载明的“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在计税营业额中予以减除。未载明“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的,可依据税款缴纳金额计算出其购进金额,在计税营业额中予以减除。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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