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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劳社[2008]58号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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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厦委办[2007]4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确保我市城乡居民都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现就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劳动年龄内的界定:以每年6月30日为截止期,男性16周岁至60周岁,女性16周岁至55周岁。对年龄在16周岁至18周岁的城镇居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未成年人医疗保险,但在此年龄段的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

  2、外地迁入人员的缴费:从外地迁入厦门,在劳动年龄内未就业的人员,应按《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户籍迁入不足5年的,财政补助部分由个人承担。

  3、大学生参保: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险参保办法,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已毕业但未就业的本市户籍的大学生,可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参保。

  4、参保险种的选择:已在用人单位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再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处于停保状态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在下一社保年度转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转换期间未中断缴费的,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年限视为居民医疗保险连续参保年限。

  5、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的身份认定:在参保登记时或在参保缴费的医保年度内,属于低保、残疾或“三无人员”的参保居民,且门诊自付医疗费累计达到规定额度的,可申请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

  6、落实免费体检办法:对2007年1月1日零时至2007年12月31日24时,参保的城镇居民从未刷卡就医和报销医疗费用(以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记录为准)的,可在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免费体检一次,其体检额度按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体检的有关规定执行。

  7、连续参保时间的计算:由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2007年1月实施,与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相差半年,为方便计算、让利百姓,经研究,2007年1至6月视为一个完整的参保年度,计算为连续参保年限。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连续参保时间的计算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连续参保时间一致。

  8、新生儿年龄界定:指参保登记时未满一周岁的新生幼儿,其参保依据《厦门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1、待遇调整的执行时间:《实施意见》中规定外来从业人员在门诊就医个人帐户用完后,发生的医疗费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其执行时间从2008年7月1日开始。

  2、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外来从业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根据其连续参保的年限确定,并与住院医疗费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合并计算,连续参保5年以上的,其社会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一致。

  3、中断缴费的处理:外来从业人员中断缴费三个月内续保并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视为连续参保;中断三个月且未补缴或中断超过三个月以上的,不予视同连续参保年限;中断三个月以上参保的,从再次参保的时间开始计算缴费年限,中断之前的参保年限与再次投保后的缴费年限不得累计计算。

  4、退保后再参保年限的计算:外来从业人员办理了个人医疗帐户退保后再继续参保的,其退保的月份不计入连续参保缴费的年限。

  (三)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农村未成年人参保范围:农村居民中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18周岁以上在校生(不含大专及大专以上的学生)应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其他人员参加农村居民医疗保险。

  2、农村居民的参保险种:农村居民在参保登记期时已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农村居民医疗保险的,在参保年度内不得以个人身份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除在用人单位就业外)。

  (四)农民工子女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1、按《实施意见》规定,农民工子女的参保范围,指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暂住证》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农民工。

  2、必须随其父母在厦门居住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参保后与本市户籍的未成年人一样,凭本人的社保卡在厦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医疗费用。

  二、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与管理

  (一)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业务

  1、建立免缴个人医疗保险费资格审核制度。参保居民中的低保、残疾人员,应在每年3月10日至5月25日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审核其免缴个人医疗保险费的资格,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核的,不再享受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的待遇。

  2、实行险种转换或停保制度。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后,应及时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终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换险种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时个人缴交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非在校未成年人在下一社保年度起始时(7月1日)满18周岁的,自动终止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资格,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3、实行以户为单位参加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其家庭全体成员,凭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统一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参保,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不再参加农村居民医疗保险。

  4、实行“变动申报,不变不报”的续保制度。参保居民的参保信息发生变化,或下一年度中止参保的,应在参保登记时间进行申报变更;参保信息未发生变化且须继续参保的居民,不需重新申报。

  (二)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业务

  1、首次参保的居民在参保登记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社保经办机构制作社会保障卡所需的相关资料。

  2、在校学生由学校负责医疗保险费的代收代缴工作,并统一向地方税务局办理申报缴纳手续。

  3、参保的城乡居民及非在校未成年人,原则上采用“缴费一卡通”(必须在参保当年5月31日前办理委托代扣)方式从个人帐户直接扣费;无法采用“缴费一卡通”方式扣费的镇、街或村(居)委会,可选择由镇、街或村(居)委会统一代扣代缴,具体扣费方式由各镇、街或村(居)委会确定。

  4、缴费时间:城乡居民按年度办理参保登记后,应在当年6月20日前完成缴费或代扣代缴;新生儿在参保登记后的次月20日前完成缴费(采用缴费一卡通扣费的须在参保登记当月的月底前办理委托代扣)。

  5、城乡居民和未成年人未在规定的参保登记时间(3月10日至5月25日)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的,只能在下一年度的参保登记时间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社会保障卡的申领业务

  1、首次参保的城乡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5个工作日后,由村(居)委会统一到所属区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障卡。

  2、村(居)委会需对申报资料、参保人数进行认真核对,以保证社会保障卡信息的准确性。

  3、首次参保的城乡居民,其社会保障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发放。因社会保障卡丢失、被盗或损坏等原因须重新申领社会保障卡的,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本费。

  4、社会保障卡是城乡参保居民就医、结算医疗费用的专用凭证。参保居民患病时,应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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