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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低收入家庭享受租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改[2007]549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07-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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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房产总公司、各区县房管局(红桥房产总公司)、市经济租赁房管理中心和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金补贴工作,使低收入家庭能够更好地享受到相关政策优惠,改善居住条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

  (一)享受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的家庭,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止或到期后,仍需申领租房补贴的,在续签或重新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后,持《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到区(县)房委办办理资格证明延期手续。

  区(县)房委办对申请人递交的相关材料查验无误后,在《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资格证明》上注明一个月的有效期限并加盖公章,同时在该申请人档案上做相应记录。申请人持重新确认的资格证明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

  (二)公有住房承租人将承租公房转租给享受租房补贴家庭的,或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将经认定的现公有住房转租的,凭《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各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免收其公有住房转租收益。

  二、经济租赁房租金补贴

  (一)享受经济租赁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止或到期后,仍需申领租金补贴的,在续签或重新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后,持《天津市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领取通知单》,到市经济租赁房管理中心办理资格证明延期手续。

  市经济租赁房管理中心对申请人递交的相关材料查验无误后,在留存的《天津市享受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资格证明》上注明一个月的有效期限并加盖业务章,交予申请人,同时在该申请人档案上做好相应记录。申请人持重新确认的资格证明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

  (二)公有住房承租人将承租公房转租给享受租金补贴家庭的,凭《天津市享受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资格证明》,各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免收其公有住房转租收益。

  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享受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在第二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登记备案费用减半收取,每件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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