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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7]10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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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的市场价格以及生产经营情况,为进一步促进其合理开发利用,经矿究决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对上述三种矿产品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铅锌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一等矿山调整为每吨20元;二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8元;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6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3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0元。

  二、铜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一等矿山调整为每吨7元;二等矿山调整为每吨6.5元;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6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5.5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5元。

  三、钨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9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8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7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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