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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印发关于农村牧区信用社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5]610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199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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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农业银行:

  为适应税制改革和财务制度改革,加强农牧区信用合作社的财务管理,统一、规范核算行为,便于具体操作,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农银发[1993]251号农银发[1993]25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40号《通知》国税发[1994]240号规定,现将《关于农村牧区信用合作社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修订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自治区农行。

  本通知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农村牧区信用合作社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信用社财务计划问题

  1.财务计划是信用社计划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经营决策,成本核算和考核经营成果及指导财务活动的重要依据。因而信用社在执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同时,按规定编制年度财务计划。

  2.信用社的财务计划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计划。每年年初,信用社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当年资金营运计划,参照上年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和历年财务收支的一般规律。并考虑影响本年财务收支的新因素,按照既有利于促进业务发展,又节约业务费用的原则,编制本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并附计划编制依据的说明。财务收支计划应经民主管理组织审批,民主管理组织不健全的,应报旗县(市)联社审查批准后执行。

  亏损社在编制财务计划的同时,应对亏损情况加以分析,提出减亏或扭亏的措施,写出书面报告。

  信用社对批准的财务收支计划,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有关指标应分解落实到各岗位,作为岗位责任制的重要内容,遇有特殊情况(如利率变更或自然灾害)需调整财务计划,必须经有权批准财务计划的单位批准后执行。

  3.经批准执行的财务计划,应逐级汇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同时抄送同级税务机关备案。

  4.信用社财会人员要定期检查分析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预测分析,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建议。信用社主任要根据财务人员提供的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财务计划的完成。旗县联社要对信用社的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按季进行汇总、分析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

  二、关于固定资产管理问题

  1.信用社在成本中列支增加的固定资产,应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但不提取折旧。在固定资产比例管理中也应将其剔除。

  2.固定资产的增加,实行以比例控制为前提,按权限审批的管理办法,即固定资产净值(不含从成本中列支增加的固定资产)不超过资本金的50%。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合理需要的原则。

  在规定的比例内需要购建固定资产时,要按程序申请报批,单项固定资产的购建、审批权限为:负债加所有者权益总额10,000万元以上的信用社为7万元(含7万元);负债加所有者权益总额1,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信用社为5万元(含5万元);负债加所有者权益总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信用社为3万元(含3万元),负债加所有者权益总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信用社为1万元(含1万元);债加所有者权益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信用社为2,000元的由信用社民主管理组织集体审批。超过信用社以上审批权限,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由旗县联社集体审批;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由盟市行主管部门审批;超过30万元的由分行主管部门审批。

  购置运钞车、微机的审批权如下:凡购置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车辆,由盟市行审批,报分行备案;凡购置10万元以上的车辆由盟市行审核,报分行审批;购置微机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购置计划,经分行批准后,由盟市行在分行下达的计划内购置。

  信用社凡需购建固定资产的,均应报送主管税若机关备案。

  3.信用社固定资产折旧分类折旧年限规定如下:(1)房屋及建筑物10~20年其中:土木、砖木结构10年混凝土结构20年(2)机器、机械及其它设备10年(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及家具等5年4.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处理:单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废、毁损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信用社民主管理组织审批;1000元(含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由信用社民主管理组织和旗县联社审核,报旗县主管税务机关审批;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由旗县联社和盟市行审核,报盟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关于资金多缺的处理权限问题信用社发生资金多缺,应及时查明原因,予以处理。资金多缺每笔500元以下的由信用社民主管理组织审批;每笔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的由旗县联社审批;每笔1,000元以上(含1,000元)10,000元以下的由盟市行审批;每笔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由分行审批。其中:贷款呆帐损失的处理,按《农村牧区信用社贷款呆帐处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权限执行。

  四、英于成本管理问题

  (一)、收回已核销的放款手续费,在收回本息的5%以内由信用社自行确定计讨手续费标准。

  (二)、信用社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标准: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含1,500万元),不超过年营业收入的5‰;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的,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3‰;全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含1亿元),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2‰;全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1‰。

  (三)、劳动保险费的开支范围劳动保险费,包括: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0%提取的固定职工退职退休基金,用于信用社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含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异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固定工退职退休基金由信用社提取后逐级上交盟市行统筹,旗县联社管理,上述比例不够开支的,经盟市行商同级税务部门同意,可适当提高比例);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医药费及提取的福利费;职工死亡丧葬费、抚恤费;治实政策补发的工资;独生子女营养保健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办法的按规定提取的退休统筹基金。合同制职工退休养老金按其工资总额的17%计提,上缴旗县联社统一管理。

  (四)、保险费列支问题,信用社参加财产保险和为特殊工种职工办理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按照保险公司规定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用,经旗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可在税前扣除。

  (五)修理费的列支问题,经有关部门验定确属危房的翻建费用,营业网点门面装修,因资本金不足而支付的天灾人祸、规划搬迁、无房、“五小”建设等需要翻建或移地重建等费用,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在修理费中列支。

  上述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报经旗县(市)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10万元以上报经盟、市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对于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可以采取预提或待摊费用的方法,预提或摊销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如有特殊情况,在报经盟(市)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延长两年,延期后仍未摊完的不得再摊。

  (六)关于运钞车购置费的列支问题。为加强信用社在钞币运送的资金和人员安全,对确有需要、并经主管部门相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购置的运钞车,可在安全设施费中列支。

  (七)信用社为拓展业务而购置的计算机及配套设备、为保证计算机正常运转所支付的维修费,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电子设备购置费中列支。

  (八)关于从成本中列支危房翻建等费用增加固定资产的财务处理从成本中列支危房翻建等费用增加固定资产,应按照购建固定资产的审批权限,经上级主管单位和同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按照购建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纳入帐内单独核算,按照修理费的有关规定予以摊销,即:信用社购建固定资产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存放农业银行款项”或“现金”科目;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同时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购置不需安装即可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不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直接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存放农业银行款项”或“现金”等科目);按规定在有效的摊销期限内从成本中列支工程费用时,借记“营业费用”(预提费用的,借记“预提费用”)科目,贷记“递延资产”科目。

  对于1993年底结转遗留的递延资产(待摊费用),按规定从成本中列支费用时,仍按原规定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递延资产”科目,如果该项固定资产尚未列帐,应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九)上缴管理费问题。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信用合作社管理费试行办法》的规定提取、上缴、使用。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费的管理,勤俭节约,逐步减轻基层社的负担。

  五、关于工资管理问题

  1.信用社职工的工资是根据按劳分配原则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工资的管理必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分配原则,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工资政策。

  2.从1996年起,信用社一律不能再搞工效挂钩。1996年以前经各地税务机关批准,已搞了工效挂钩的,仍可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直至批准的有效期满。

  凡未实行“工效挂钩”或实行“工效挂钩”期满的信用社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500元/人,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据实列支。

  六、关于信用社公益金的使用信用社税后提取的公益金主要用于职工宿舍、食堂、浴室、幼儿园等福利设施的建设支出等。购置固定资产及其他福利设施交付使用后,减少公益金,增加盈余公积。

  七、关于成本核算问题信用社实行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应按季、年核算成本,做好按季、年计息工作和有关费用的计提工作。其中:应收利息和应付利息要按照《农村信用社利息收支管理办法》核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按季计提。

  八、要加强其他应收款项、其他应付款项、递延资产、应付工资、预提费用的管理。

  1.其他应收、应付款项和递延资产是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临时过渡性资金。

  其他应收款项不准暂付基建款、购置固定资产款、集体福利和职工个人借款等。各种差错事故损失垫款,超过500元(含500元)的,于垫款次日报告旗县(市)联社。信用社应经常检查清理,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把这类资金压缩到最低限度。

  2.递延资产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列帐祁摊销,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增加递延资产,不准随意延长摊销期,虚增盈余或虚减亏损,应摊销的递延资产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摊销完毕。

  3.应付工资核算信用社应付职工的工资总额,要严格按照“应付工资”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的规定核算。“营业费用”科目下的“工资”户只用于期末在成本中核算应摊销工资时使用,不再设置明细帐户。

  九、关于减免所得税的财务处理问题对国务院确定为贫困旗县的农村(牧区)信用社和遭受自然灾害以及意外损失的信用社,经报批准可享受定期减免所得税的照顾,其减免的税款,应转为法定盈余公积金专户管理,用予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和信用社发展经营。减免所得税形成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亦可按有关规定转为资本金。

  附件一:信用社损益类科目及帐户的使用说明

  一、利息收入:

  1.农业贷款利息收入:下设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和集体农业贷款利息收入两个子户。

  (1)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凡农牧户、承包户、专业户的农、林、牧、渔业、工业、手工业、其他行业贷款利息收入(含应收利息收入)均记入本帐户。

  (2)集体农业贷款利息收入:凡集体农、林、牧、渔业、工业、手工业、其他行业贷款利息收入(含应收利息收入)记入本帐户。

  2.乡镇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凡乡(镇)、村组及联营企业和其他集体企事业的工业(含农副产品加工)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的利息收入(含应收利息收入)均记入本帐户。

  3.其他贷款利息收入:除以上各项贷款之外的其他贷款利息收入(含应收利息收入)记本帐户(委托放款利息除外)。

  4.其他利息收入:融资租赁等利息收入(含加息、应收利息收入)记入本帐户。

  二、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1.存入农业银行款利息收入:存放农业银行款项(含定期存款)的利息收入(含应收利息收入)记本帐户。按转存款种类设子户管理。

  2.存入中央银行款利息收入:存放人民银行款项(含定期、特种存款)的利息收入(含应收利息收入)记本帐户,按转存款种类设子户管理。

  3.缴存准备金利息收入:向农业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收入的利息记入本帐户。

  4.拆出及调剂资金利息收入:信用社之间、信用社与旗县(市)联社之间的资金往来调剂及其他金融机构向信用社借款的利息收入(含加息、应收利息收入)记入本帐户。

  5.其他利息收入:信用社不属于上属的利息收入记本帐户。

  三、手续费收入

  1.代理农业银行业务手续费:代理农业银行业务的手续费收入,记入本帐户。

  2.结算手续费:代理其他单位或金融机构办理的结算业务手续费收入,记入本帐户。

  3.代理其他业务手续费:信用社除代理农业银行以外的手续费收入,记入本帐户。

  四、其他营业收入

  1、租赁收入:经营租赁收入,记入本帐户。

  2.外汇买卖收益:外汇买卖收入,记入本帐户。如外币兑换业务产生的汇兑收益。

  3.其他营业收入:除贷款、投资、代理业务及金融机构往来,租赁业务和外汇买卖业务以外的其他营业收入,如贴现利息收入,记入本帐户。

  五、投资收益1.债券利息收入:信用社长、短期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记入本帐户。

  2.股票利息收入:信用社以股票进行投资取得的收入,记入本帐户。

  3.投资利润:信用社以其他投资分得的股利和利润,记入本帐户。如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进行的投资等。

  六、营业外收入

  1.固定资产盘盈及清理收益:信用社固定资产盘盈及固定资产的清理净收益,记入本帐户。

  2.其他营业外收入:除固定资产盘盈和固定资产的清理收益以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记入本帐户。如:咨询服务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罚没收入、教育附加返还款、出纳长款收入、证券交易差错收入、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以及收回的已核销坏帐损失等。

  3.县联社管理费收入:核算县联社年终决算抵补费用支出时使用。

  七、利息支出

  1.活期存款利息支出:承包户、个体户结算存款、单位集体存款的利息支出,记入本帐户。

  2.活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储户活期储蓄存款的利息支出,记入本帐户。

  3.定期存款利息支出:承包户及个体户定期存款,单位集体定期存款利息支出(含应付利息支出),记入本帐户。本帐户下分别一年以下和一年以上(含一年)按种类、期限分别设子户管理。

  4.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储户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含应付利息),记入本帐户。本帐户下分别一年以下和一年以上(含一年)按种类、期限分别设子户管理。

  5.股本金利息支出:按规定提取的应付社员股金利息支出,记入本帐户。在本帐户下,按基础股、经营股分别设子户管理。计算方法:企业法人股(团体股)逐笔计算,个人股按平均余额计算。

  6.其他利息支出:不属于以上种类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含应付利息支出),记入本帐户。按种类、期限分别设子户管理。

  7.保值定期贴息支出:按保值储蓄贴补率计算三年以上定期存款的当年实付保值贴息支出。

  八、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1.借银行款利息支出:信用社借入农业银行款的利息支出,记入本帐户。

  2.调剂资金利息支出:信用社之间,信用社与县(市)联社之间资金调剂的利息支出,记入本帐户。

  3.拆入及同业存放款利息支出:信用社拆入资金和其他金融机构往来(含联社往来及联行往来)利息支出,记入本帐户。

  九、手续费支出

  1.代办储蓄手续费:按代办储蓄存款年平均余额1.2%之内控制使用。主要用于:支付代办劳务费,对代办人员的表彰、奖励以及按规定支付的其他费用。应付代办手续费一律以代办单位(或人员)吸收储蓄存款的上月平均余额为基础划分当次分档计付,控制比例随余额的增加相应递减。在计算代办储蓄平均余额时,应扣除信用社人员在代办单位的储蓄业务中从事吸储、复核和管理工作应分摊储蓄存款余额。

  2.代办放款手续费:按实收利息的10%以内计付,收回已核销的放款,在收回本息的5%以内由信用社具体确定。

  3.代办其他业务手续费:代办信用社其他业务按规定比例付给的手续费,记入本帐户。

  十、营业费用

  1.业务宣传费:指信用社开展业务宣传活动以及经国家批准的专项业务宣传所支付的费用。按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的5‰比例掌握使用。

  2.印刷费:指印刷的各种业务凭证、帐簿和报表的费用。向客户收取的凭证工本费,冲减本帐户。

  3.业务执行费:指信用社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按规定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

  4.电子设备购置及运转费:指信用社为拓展业务而购置计算机及配套设备,为保证计算机正常运转所支付的维修费、购买专用纸张、色带、微机软盘等费用,记本帐户。

  5.钞币运送费:指运送钞币所支付的租用汽车的运输费、包装费、搬运费、自备汽车的油料费、养路费、牌照费以及钾运人员的差旅费,私车、私马补助费、马用费、年险费。机动车辆燃料、维修费由联社制定开支标准,严格管理。

  6.安全防卫费:指信用社为加强对钞币的保管,用于营业网点安全防范门窗及柜台栏杆、消防用具等费用(含保安人员费用),以及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特定费用。

  7.保险费:指信用社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支付的保险费。保险公司给予信用社的保险无赔偿优待,应冲减保险费支出。

  8.邮电费:指营业用电话安装费和月租费、长途电话费、电报费、线路租用费、邮费等。向客户收取的邮电费,冲减本帐户。

  9.诉讼费:因经济纠纷,经法院判决由信用社承担的诉讼费。

  10.公证费:指信用社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需要公证而由信用社支付的费用。

  11.咨询费:指信用社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律师等支付的费用。

  12.审计费:指信用社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13.技术转让费:指信用社技术转让所需支付的费用。

  14.研究开发费:指信用社研究开发新业务,新技术所支付的费用及购置的单价金额在五万元以下的设备、仪器、试验性装置等。

  15.外事费:指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因业务需要出国人员的出国费用及外宾接待费用等。

  16.职工工资:是指信用社在职职工工资、奖金(包括专项奖金)、津贴和各种补贴以及炊事员、驾驶员、锅炉工工资。

  17.职工福利费:按照信用社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及职工集体福利方面的开支。

  18.职工教育经费:按信用社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用于职工教育方面的开支。

  19.工会经费:信用社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

  20.劳动保护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各项劳动保护费,包括操作微机人员保健费、会计(含储蓄所记帐员)、统计人员视力防护眼睛费、按照国家规定的职工劳动保护费等。

  21.劳动保险费:指信用社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职工退职退休基金和合同制职工退休养老金;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医药费、福利费;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独生子女营养保健费;落实政策补发的工资;职工安置回乡补助费;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办法的按规定提取的退休统筹基金。

  22.待业保险费:指信用社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待业保险基金。

  23.公杂费:指购置营业办公用品,订阅公用书报费、营业执照等费用。

  24.差旅费:信用社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执行。

  25.水电费:指信用社支付的水电费用。

  26.会议费:经批准召开的各项会议费及信用社召开非脱产人员会议所支付的伙食补助和误工补贴。

  27.低值易耗品摊销:指按规定摊销的低值易耗品购置费。

  28.递延资产摊销:指摊销信用社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用,以及信用社固定资产大修理等支出或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29.无形资产摊销:指信用社购入无形资产摊销的费用(不包括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

  30.租赁费:指信用社因开办业务租赁的办公用房,汽车及其它固定资产等所支付的各项租赁费用。

  31.修理费:指信用社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用和经有关部门验定确属危房的翻建费用,以及营业网点门面装修,因资本金不足而支付的天灾人祸、规划搬迁、无房、“五小”建设等需要翻建或移地雷建等费用,在本帐户列支。

  32.取暖及降温费:指信用社及所属营业网点等取暖和降温所需的费用。

  33.绿化费:指信用社内部绿化发生的零星开支。

  34.董事会费:指股份合作制的信用社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35.税金:是指信用社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应在成本中列支的税金。

  36.专项奖金:分行专门文件规定用于信用社组织低成本资金,优化存贷款结构、提高经济效益等专项奖励。

  37.上交管理费:指信用社按规定向上级管理部门上交的管理费。

  38.县联社各项费用:按规定汇总县联社的各项费用支出时使用。

  十一、营业税金及附加

  1.营业税:信用社按规定缴纳的营业税金,在本帐户列支。

  2.其他税金及附加:按国家规定应交纳的其他税款及各种税款的附加,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等。

  十二、其它营业支出1.固定资产折旧:指信用社按照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

  2.呆帐准备金:从1996年起提取比例除按规定正常提高1‰幅度外,对历年结转的呆帐准备金余额达以年初放款余额1%的,从达到年度起按年初放款余额1%实行差额提取。

  3.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指信用社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的支出。

  4.投资损失:信用社对外进行投资,发生的损失,记本帐户。

  5.外汇买卖损失:外汇买卖损失,记入本帐户,如外币兑换业务产生的汇兑损失等。

  6.其他营业支出:指信用社办理的金融业务发生的不属于上述成本内容的支出,如坏帐损失、联防费等。

  十三、营业外支出

  1.非常损失:指信用社由于意外事故不属于正常情况下造成的损失。

  2.固定资产盘亏及清理损失:信用社固定资产的盘亏和清理后净损失,记入本帐户。

  3.出纳赔款:指出纳人员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发生的差错,查明原因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列支的损失款项。

  4.结算赔款:指信用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发生的差错,查明原因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列支的差错款项。

  5.罚款、滞纳金:信用社正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滞纳金、罚款等支出,记本帐户。

  6.其他营业外支出:不属于以上内容的其他营业外支出,记入本帐户。

  附件二:递延资产、其他应收款、预提费用、应付工资、其他应付款项科目及帐户使用说明

  一、递延资产。设置以下帐户:

  1.待摊低值易耗品购置费:发生的待摊销的低值易耗品购置费在本帐户核算,但摊销期最长不超过两年。

  2.待摊开办费:信用社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律师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净损失等支出,在本帐户核算。开办费自营业之日起分期平均摊入成本,摊销期不得短于5年。

  3.待摊固定资产修理费:发生的待摊信用社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经有关部门验定确属危房的翻建费用,营业网点门面装修,因资本金不足而支付的天灾人祸、规划搬迁、无房“五小”建设等需要翻建或移地重建等费用,在本帐户核算。

  4.待摊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待摊销的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在本帐户核算。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有效租赁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5.其他待摊费用:摊销期在一年以下的其他待摊费用等,在本帐户核算。应在一定期限内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平均摊销。

  二、其他应收款项。设置以下帐户:

  1.出纳短款: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出纳短款,在尚未查明原因前,暂列本帐户。

  2.待查短帐:在办理各类业务核算中发生的短帐错帐款,在未查明前,暂列本帐户。

  3.罚金:信用社违犯规定支付的罚金,未处理前,在本帐户核算。

  4.职工差旅费借款:信用社职工因公外出暂借的差旅费,未报帐之前,在本帐户核算。

  5.存出保证金:信用社发生的存出保证金业务,在本帐户核算。

  6.票据交换应收款项: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信用社发生的应收款项,在本帐户核算。

  7.其他应收款项:信用社发生的应收、暂付上级单位和所属单位的款项,以及其他应收、暂付的款项等过渡性款项,在本帐户核算。经批准的个人借款单独列帐户反映。

  三、预提费用。设置以下帐户:

  1.预提租金:信用社发生预先提取应在本期支付,但未实际支付的租金,在本帐户核算。

  2.预提保险费:信用社发生预先提取应在本期支付,但未实际支付的保险费,在本帐户核算。

  3.其他:其他预提费用,在本帐户核算。

  四、应付工资。设置以下帐户:

  1.行员等级工资:核算新工资制度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本帐户下按固定制职工和合同制职工设子户管理。

  2.责任目标津贴:核算新工资制度工资构成中的活的部分。本帐户下按固定制职工和合同制职工设子户管理。

  3.保留津补贴:核算工资制度改革尚未冲销的各种津贴和补贴。本帐户下按固定朗职工和合同制职工设子户管理。

  4.奖金:核算按信用社工资改革规定发给职工的一个月奖金。

  5.临时工工资:核算信用社炊事员、贺驶员、锅炉工的工资。

  五、其他应付款项。设置以下帐户:

  1.出纳长款:凡发生的出纳长款尚未查明退还前,暂列本帐户。

  2.待查长帐: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凡发生的各类长帐错帐,未查明前,暂列本帐户。

  3.票据交换应付款项:信用社参加同城票据交换发生应付款项,在本帐户核算。

  4.其他应付款:除以上项目以外的款项,如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应付暂收上级单位和所属单位的款项、应付退休职工的统筹资金、其他应付暂收的款项,以及信用社应交纳的教育附加等,在本帐户核算。对于发生较频繁的款项,可单设帐户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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