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中央税收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46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2-2-9
【打印】【关闭】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1]5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第二条失效     

      三、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

  (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在校学生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