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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629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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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2002]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第一条失效 

     二、 财税[2011]50号废止  

    三、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在纳税人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是否须经税务机关审核或批准,应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未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且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完全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无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可自行享受减免税。

  (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或者纳税人无法准确判断其取得的所得是否应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或批准后,方可减免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人有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方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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