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现就个人取得住房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职工个人按《海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办法》(琼办发[2008]3号)规定取得的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超过琼办发[2008]3号规定的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八年六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