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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罚裁量指引(试行)》的通知
漳国税发[2008]33号
福建省漳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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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促进我市国税系统公正执法,规范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罚裁量工作,结合我市税收工作实际,市局研究制定了《漳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罚裁量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本指引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漳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罚裁量指引(试行)
漳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罚裁量指引(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档次
违法情形
处罚幅度
法律依据
 
1
纳税人采取擅自销毁或者隐匿账簿、会计凭证的手段进行偷税的
A
初次实施,且能主动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调查
处以偷税数额2倍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
再次实施,或者拒不配合税务机关调查,或者涉嫌犯罪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以偷税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
纳税人偷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伪造、变造账簿、会计凭证的;       (二)不按照规定取得、开具发票的;      (三)账外经营或者利用虚假合同、协议隐瞒应税收入、项目的
A
初次实施,且能主动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调查
处以偷税数额1倍的罚款
 
B
再次实施,或者拒不配合税务机关调查,或者涉嫌犯罪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以偷税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
纳税人偷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虚列成本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
(二)骗取减免税款或者先征后退税款等税收优惠的
A
初次实施,且能主动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调查
处以偷税数额0.5倍的罚款
 
B
再次实施,或者拒不配合税务机关调查,或者涉嫌犯罪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以偷税数额0.5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4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A
初次实施,且能主动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调查
处以偷税数额0.5倍的罚款
 
B
再次实施,或者拒不配合税务机关调查,或者涉嫌犯罪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以偷税数额0.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
纳税人偷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实现应税收入、项目不按照规定正确入账且不如实进行纳税申报的;
(二)销售收入或者视同销售的收入不按照规定计提销项税金的;  
(三)将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或者不按照规定从进项税额中转出的;(四)超标准列支或者不能税前列支的项目不按照规定申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
(五)境内外投资收益不按照规定申报补税的;
(六)应税收入、项目擅自从低适用税率的;
(七)减免、返还的流转税款不按照规定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
A
初次实施,且能主动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调查
处以偷税数额0.5倍的罚款
 
B
再次实施,或者拒不配合税务机关调查,或者涉嫌犯罪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以偷税数额0.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6
纳税人偷税有本标准未列举的其他情形的
 
 
处以偷税数额0.5倍的罚款
 
7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A
初次实施,且能主动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调查
处以不进行纳税申报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0.5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B
再次实施,或者拒不配合税务机关调查,或者涉嫌犯罪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以不进行纳税申报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备注:
一、纳税人实施二种以上偷税行为的,应当根据各偷税数额依照本指引规定的相应档次分别确定处罚数额。   
二、纳税人同一偷税行为涉及本指引规定二种以上情形的,依照较高档次确定处罚。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依照本指引有关规定处罚。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指引规定的相应B档次以内从重处罚:
(一)因偷税被处罚又采取同样的手段进行偷税的;   
(二)妨碍追查,干扰检查,拒绝提供情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阻挠他人提供情况的;   
(三)为逃避追缴税款、滞纳金而转移、隐匿资金、货物及其他财产的。
五、情节特别轻微、特别严重或其他特殊情况,不按本指引相应档次处罚,须报经本级国税局局长、局长办公会议或者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批准,并做好相关记录,详述理由。所有处罚必须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幅度内。
六、本指引所称“以上”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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