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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所便函[2008]6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8-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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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结合近日各地反映,经研究,现就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8年前全额汇总不实行就地预缴的纳税企业,除国税发[2008]28号第二条第二款列明的铁路运输等13家企业外,一律按照该文件规定办法申报预缴;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我省境内所属分支机构2008年暂按照原有方式及比例就地预缴。

  二、鉴于新税法执行第一年,跨省市汇总纳税企业申报至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暂不申报。全额汇总不实行就地预缴的二级分支机构(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除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预缴申报表各栏次按0填报;综合征管软件内产生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应申报信息,上报省局征管处统一删除,不进行考核。

  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原经总局批准合并纳税的120家企业集团在我省范围内的子公司,仍按照总局确定的方式及比例进行预缴申报,在纳税申报表“据实预缴”有关栏次填报。

  四、跨省市汇总纳税企业在我省新办的二级分支机构,报经省局确认名单后,第一年暂不申报预缴,第二年起按规定正常进行纳税申报。

  五、总、分支机构均在省内的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方式及比例暂维持不变,在纳税申报表“据实预缴”有关栏次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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