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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93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6-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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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价格信息采集工作,总局制定了《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车辆购置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

     2.车辆购置税车辆(进口)价格信息采集表

     3.“序列号”编码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以下简称车价信息)管理工作包括车价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上传以及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下发。

  第三条  车价信息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信息采集,计算机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支持。总局负责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下发。各级国家税务局应指定专人负责车价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  车价信息采集范围为条例规定征收范围的所有车辆。

  第五条  国产车辆车价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到辖区内车辆生产(改装)企业采集。进口车辆车价信息由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广东、深圳六省(市)主管税务机关到国外车辆生产制造企业驻中国代表处、进口汽车品牌中国地区代理商及掌握进口车辆车价信息的有关单位采集。

  第六条  国产车辆车价信息采集内容包括:生产(改装)企业名称、主管税务机关代码、车辆类别、商标名称和产品型号、吨位、座位、排气量、主要配置、出厂价格、参考零售价格。进口车辆车价信息采集内容包括:国别、生产企业名称、车辆类别、商标名称和产品型号、吨位、座位、排气量、主要配置、计税价格、市场平均交易价格。   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采集汽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及电车价格信息时,对于同一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型号(以下简称同型号),因配置不同有多个出厂价格的车辆,应按照产生价格差异的主要配置分别采集。

  主管税务机关采集摩托车价格信息时,对于同型号的国产车辆只采集最低的出厂价格,进口车辆只采集最低的计税价格。

  第八条   办法第七条产生价格差异的主要配置内容如下:

  轿车、越野车:变速箱类型(手动、自动)、驱动型式、天窗、空调、电子巡航系统、视听系统、电动门窗、中央集控门锁等。

  客车:发动机、底盘、变速箱、悬架类型、空调类型、视听系统、卫生间等。 

  载货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发动机、底盘、变速箱、箱体材质、罐体材质、制冷机类型、轴数等。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采集的内容填报《车辆购置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见附件1)、《车辆购置税车辆(进口)价格信息采集表》(见附件2)。

  表中序列号按《“序列号”编码规则》(见附件3)编制,“序列号”一经确定,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不得更改。

  第十条   车价信息每年采集6次,采集期分别为2月、4月、6月、8月、10月、12月,具体采集时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购置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和《车辆购置税车辆(进口)价格信息采集表》填表说明及《“序列号”编码规则》的要求,对采集的车价信息进行审核后,逐级汇总上传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于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每月7日前(节假日顺延),将汇总后的车价信息电子文件上传至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第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定期核定并下发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车辆购置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

填报时间:        单位:  元/辆

序列号

生产企业名称

主管税务机关代码

车辆类别

商标名称和产品型号

吨位(kg)

座位

排气量(cc)

主要配置

出厂价格

参考零售价格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备注

上期

本期

上期

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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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填表说明

  1、本表由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2、“序列号”栏,按照《“序列号”编码规则》编制序列号并填写。

  3、“生产(改装)企业名称”栏,填写《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注明的车辆生产(改装)企业全称。

  4、“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栏,填写车辆生产(改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此代码应与“车辆税收一条龙清分比对系统”中的代码保持一致。

  5、“车辆类别”栏,按照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的类别分别填写。

  6、“商标名称和产品型号”栏,“商标名称”填写《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注明的车辆品牌,“产品型号”填写《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注明的车辆型号。

  7、 “吨位”栏,车辆类型为载货汽车、自卸汽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的填写车辆核定载质量,牵引汽车填写最大拖挂质量。

  8、“座位”栏,车辆类型为客车、电车的填写此栏。额定载客座位数为区间值的(如8-10座)车辆,按其区间值下限座位数填写此栏。

  9、“排气量”栏,车辆类型为越野车、轿车、摩托车、9座以下客车的填写此栏。

  10、 “主要配置”栏,对于同一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生产的相同型号的车辆,因配置不同有两个以上出厂价格的,此栏分别填写能够区分价格差异的主要配置;对于同一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生产的车辆,其产品型号只有唯一配置的,此栏不填写。

  车辆类型为轿车、越野车的,其主要配置包括:变速箱类型(手动、自动)、驱动型式、天窗、空调、电子巡航系统、视听系统、电动门窗、中央集控门锁等。

  车辆类型为客车的,其主要配置包括:发动机、底盘、变速箱、悬架类型、空调类型、视听系统、卫生间等。

  车辆类型为载货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的,其主要配置包括:发动机、底盘、变速箱、箱体材质、罐体材质、制冷机类型、轴数等。

  车辆类型为摩托车的,此栏不填写。

  11、 “出厂价格”栏,填写车辆生产(改装)企业(或销售公司)车辆平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对于同一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生产的相同型号的车辆,配置不同而出厂价格相同的车辆,应合并成一条记录填写。新增车型“上期”栏不填写。

  12、 “参考零售价格”栏,填写生产企业制定的车辆参考零售价格。新增车型“上期”栏不填写。

  13、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栏,填写国家税务总局上期已核定的该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新增车型此栏不填写。

  附件2:

车辆购置税车辆(进口)价格信息采集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金额:  元

序列号

国别

生产企业名称

车辆类别

商标名称和产品型号

吨位(kg)

座位

排气量(cc)

主要配置

计税价格

市场平均 交易价格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备注

上期

本期

上期

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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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车辆(进口)价格信息采集表》填表说明

  1、本表由北京、天津、上海、大连、广东、深圳省(市)国家税务局填写。

  2、“序列号”栏,按照《“序列号”编码规则》编制序列号并填写。

  3、“生产企业名称”栏,填写车辆生产企业全称。

  4、“车辆类别”栏,按照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的类别分别填写。

  5、 “商标名称和产品型号”栏,“商标名称”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质监总局规定的签注名称(中文)和车辆品牌(英文):“产品型号”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列明的规格型号。

  6、 “吨位”栏,车辆类型为载货汽车、自卸汽车、挂车的填写车辆载质量,牵引汽车填写拖挂质量。

  7、“座位”栏,车辆类型为客车的填写此栏。

  8、“排气量”栏,车辆类型为越野车、轿车、9座以下客车、摩托车的填写此栏。

  9、 “主要配置”栏,对于同一车辆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型号的车辆,因配置不同有两个以上计税价格的,此栏填写能够区分价格差异的主要配置;对于同一车辆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其型号对应唯一配置的车辆,此栏不填写。

  车辆类型为轿车、越野车的,其主要配置包括:变速箱类型(手动、自动)、驱动型式、天窗、电子巡航系统、视听系统等。

  车辆类型为客车的,其主要配置包括:发动机、底盘、变速箱、悬架类型、空调类型、视听系统、卫生间等。

  车辆类型为载货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挂车的,其主要配置包括:发动机、底盘、轴数等。

  车辆类型为摩托车的,此栏不填写。

  10、 “计税价格”栏,填写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三项之和,从车辆交易市场采集的车价信息此栏不填写。新增车型“上期”栏不填写。

  11、 “市场平均交易价格” 栏,填写生产制造企业驻中国代表处或其中国地区总代理商制定的车辆参考零售价格或从车辆交易市场采集的车辆平均零售价格。新增车型“上期”栏不填写。

  12、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栏,填写国家税务总局上期已核定的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新增车型不填写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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