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中央税收法规 - 车辆购置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国税函[2006]1139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6-11-30
【打印】【关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总局对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进行了修改,一些地区要求总局明确不含增值税税款的车辆价格的计算方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主管税务机关在计征车辆购置税确定计税依据时,计算车辆不含增值税价格的计算方法与增值税相同,即:

  不含税价=(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附件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第12条第(1)款修订为“境内购置车辆,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含税价栏)填写”;第(3)款修订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车辆,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含税价栏)填写”。

  本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