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经济法规 - 地方经济法规 - 正文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对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黑建建[2004]28号
黑龙江省建设厅  2004-4-14
【打印】【关闭】

 各市(地)建设局(委),十强县(市)建设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黑发[20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的战略决策,省建设厅决定鼓励发展劳务分包企业。本着先放开、后管理,先发展、后规范,坚持放手发展的原则,对我省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问题。将原由省建设厅审批的一级劳务分包企业和不设级别的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下放给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设厅备案;将原下放给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二级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下放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所属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关于企业注册资本金问题。根据省委有关规定,对新设立的民营劳务分包企业放宽注册资本限制条件,其注册资本金可在三年内达到资质标准要求。首期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金的10%以上(最低不少于3万元),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金必须追加至30%以上,三年内全部到位。

  三、关于劳务分包企业管理问题。今后建筑业企业分包工程必须使用成建制的劳务企业,禁止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的非法用工行为。同时,积极鼓励以村(屯)为单位组建劳务公司,进一步加快发展劳务分包企业的步伐。

  四、各市(地)、县(市)审批的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印制的资质证书。其资质证书可在全省范围内使用。对注册资本金达到资质标准要求,且需在外省进行劳务分包经营活动的企业,可到省换发在全国有效使用的加盖省建设厅印章的资质证书。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