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文件的精神,现将城市房地产税的有关政策明确如下,请予执行:
一、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二、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城市房地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城市房地产税时自行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做相应的说明。
三、减免税审批(备案)程序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市局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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