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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复函
财税地字[198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1986-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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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

  接你市农业银行(86)穗农银会字041号《关于我行辖属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抄送你局),总局提出如下意见: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要求改变纳税地点和调整纳税范围的问题,总局曾以农业银行总行研究协商,作出了(86)财税营字第018号文件的规定,为了贯彻执行全国统一的规定,农业银行营业税所缴纳营业税的地点,仍按总局(85)财税一字第1 3号通知规定办理,即由县支行或区办事处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在纳税人缴纳营业税同时缴纳。

  以上意见请转告你市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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