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中央税收法规 - 营业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28号
国税函[2005]1128号  2005-11-30
【打印】【关闭】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5〕20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