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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省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标准的通知
粤财文[1998]5号
广东省财政厅  199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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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开支标准,加强会议费的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对省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标准修订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会议费用按人均定额计算,一类会议(党代、人大、政协、劳模、烈军属会议)每人每天调整为320元(其中:伙食费140元,住宿费150元,公杂费30元);二类会议(除第一类以外的会议)调整为250元(其中:伙食费110元,住宿费120元,公杂费20元)。该标准是省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广州市召开会议的标准。

  二、改革会议用餐方式,大力推广改吃围餐为吃自助餐或份餐(卫生餐),各会议接待宾馆(招待所)应积极予以配合。小型会议亦可把伙食费定额到人,实行伙食自理。会议所在地的代表和按规定配备的会议工作人员,在不安排吃、宿的条件下,可按伙食费标准减半发给个人。

  三、为提高效率和节省经费,应大力推行电视、电话会议。

  四、逐步推行择优指定举行会议的宾馆(招待所),省直单位召开的会议相对集中在服务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宾馆(招待所)举行。

  五、新标准与目前实际开支水平比较接近。执行新的标准所需经费按原供给渠道解决。

  六、以上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会议费开支规定同时废止。

  七、各市、县的会议费开支标准,可参照本通知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节约开支的原则自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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