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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不动产抵押给银行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内地税一字[1994]89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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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盟地方税务局:

  你局伊地税政发[1994]28号请示悉。关于企业将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抵押给银行归还贷款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一、产权所有人将不动产抵押给银行用以归还贷款,不动产抵押期间不征收营业税。

  二、抵押到期,不动产转移给银行并办理了产权转让手续,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对原产权所有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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