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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业务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一字[1994]108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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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包地税一字[1994]1号请示悉。根据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对饮食业、娱乐业附带销售货物征税问题,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内税联字[1994]12号通知规定执行。

  二、企业制造安装金属结构房屋,不属于营业税“建筑业”征税范围,因此,不征收营业税。

  三、邮电部门向安装电话的用户一次性收取城市维护附加费,应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四、对包头市车管所驾驶员技术培训中心收取的培训费,按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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