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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过路费”、“过桥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一字[1994]109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4-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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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据部分盟市反映,一些地区的有关部门对通过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的车辆按一定标准收取的“过路费”、“过桥费”,对此是否征收营业税,要求予以明确。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一、对有关部门向通过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的车辆收取的“过路费”、“过桥费”、应按“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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