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地税局:
你局乌地税农字(94)48号《关于采取预收购房款的方式建商业性用房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1号〈关于单位集资建房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规定,对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行政企事业单位,以预收售房款的方式“集资”建房,其房屋产权属于出资者个人所有。因此,海勃湾区物价工商局在交付使用时与出资者个人签订的〈产权确认书〉应视为房产转移契约。产权承受人应在产权变动三个月内办理纳税手续,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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