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近来,一些地区提出,粮食部门为国家储备粮油并从财政部门取得粮油储备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规定如下:
粮食部门为国家储备粮油并从财政部门取得粮食储备费,这是粮食部门提供仓储劳务而取得的一项收入,是有偿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目前,对粮食部门取得的粮食储备费,只就“国家储备粮油费用补贴”收入,按“服务业”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他各项补贴暂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