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盟地税局:
你局《关于对耕地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锡地税政[1996]40号)收悉。关于耕地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乌拉盖开发区国营农牧总场或分场(以下简称“出租人”)以定期收取租金的形式将部分耕地租赁给承租人,土地出租人及承租人并未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土地的使用权仍归出租人。因此,对乌拉盖开发区国营农牧总场或分场出租耕地业务,应按营业税“服务业——租赁”税目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