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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耕地租赁业务应按租赁业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内地税函发[1996]73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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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锡盟地税局:

  你局《关于对耕地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锡地税政[1996]40号)收悉。关于耕地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乌拉盖开发区国营农牧总场或分场(以下简称“出租人”)以定期收取租金的形式将部分耕地租赁给承租人,土地出租人及承租人并未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土地的使用权仍归出租人。因此,对乌拉盖开发区国营农牧总场或分场出租耕地业务,应按营业税“服务业——租赁”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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