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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娱乐等行为使用税务发票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8]11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8-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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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文化娱乐等行业的管理,保证地方税收收入,堵塞征管漏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文化娱乐等行业所使用的收款票据将纳入税务发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区境内经营或举办文化、体育、娱乐、旅游、医疗保健及其他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营业劳务收入款项时,给付款方开具的收款凭据,均纳入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范围。上述待业按税法规定不征或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可暂不纳入税务发票范围。

  二、上述单位的个人凭税务登记证件或收费许可证等有关资料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令购发票手续。

  三、文化、体育、娱乐、旅游等所使用的门票,考虑其特殊性,可按用票单位设计的票样和用纸要求印制,但票面均应套印红色防伪荧光没墨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和字轨号码加印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价格。

  四、发票种类名称(一)内**盟市(旗县(医疗保健发展(二)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旗县)其他服务业定额发票(三)文化、体育、娱乐、旅游门票(票样各地自行设计)

  五、从1998年8月1日起,地税所管理使用的复写式二联以上(包括二联)发票,凡成品规格在100开以上(包括100开)的不再在第二联发票联加印无色荧光没墨印制扔“内蒙古地税”字样。

  六、以上各类发票均由各盟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管理。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尽快组织摸底调查,做好发票用量及确定票样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上述发票中,凡需使用计算机开票的,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七、启用时间为1998年10月1日。旧票可延用到1998年12月31日,各地要做好新旧标的衔接工作。

  八、上述种类发票的违章行为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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