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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函发[1998]32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8-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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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部稽查局:

  你局《关于拆迁业务中的“拆迁安置费”、“补偿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内地税呼稽字[1998]16号)悉,关于纳税人从事拆迁业务收取的“拆迁安置费”和“补偿费”是否并入其营业额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从事拆迁业务属于营业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对其收取的“拆迁安置费”和“补偿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应并入营业额全额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接受其他单位或部门的委托另雇施工队从事“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作业,只就纳税人实际收取的报酬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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