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盟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个人建自用房屋行为如何征收营业税的请示》(伊地税发[1998]552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即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即个人自建行为是否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决于个人是否将自建的建筑物销售。据此,个人自建自用房屋,其自建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如果个人将自建的建筑物销售,则对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营业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