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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自建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函发[1998]413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8-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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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盟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个人建自用房屋行为如何征收营业税的请示》(伊地税发[1998]552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即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即个人自建行为是否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决于个人是否将自建的建筑物销售。据此,个人自建自用房屋,其自建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如果个人将自建的建筑物销售,则对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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