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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函发[1998]490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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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分税制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决定》(内政发[1994]5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企业营业税级次划分问题的通知》(内财预字[1998]1315号)文件精神,现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境内各银行(含地方银行)、保险公司经营金融业务收入、融资租赁收入、固定资产转移收入、变现抵押财产收入、房屋出租收入、佣金等应税收入应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负责征收,并负责税收管理。预算级次为自治区级。

  二、盟、市非银行金融企业(包括城市信用社),从事经营所发生的营业税收入应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负责征收、管理。预算级次为自治区级。

  三、具体征收方式:凡呼和浩特市区以外(包括盟、市)的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城市信用社)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委托属地地税局负责征收。直属征管局负责监督、检查呼和浩特市区的地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城市信用社)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直接征收、管理。

  以前规定与此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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