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从企业取得奖励股份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内地税字[1999]148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9-8-27
【打印】【关闭】

 伊盟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个人从企业取得奖励股份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伊地税发[1999]4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面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鄂尔多斯集团公司将积累的未分配利润以企业奖励股份的形式分配给职工,实际上是用有价证券对职工的奖励,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税项目对职工征收个人所得税。因这部分奖励股份不能随时变现,可按其票面价格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有关税款由鄂尔多斯集团公司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特此批复。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