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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变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0]37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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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我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变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内政字[2000]44号)批准:我区从2000年1月1日起将城建税的计税依据由以往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际入库税额改变为纳税人实现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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