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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粮食购销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2000]147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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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辽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粮食购销企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粮食企业取得的代储费是否征税问题。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相互代储的政府储备粮油,只要能证明所储粮油确属政府储备粮油,并在账目上能够划分清楚,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财税字[1996]68号文件精神免征营业税,否则应当征收营业税。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收购农民超粮食扣留粮款是否征税问题。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收购农民超过收购标准的粮食时,扣留了部分粮款作为潮粮整晒费,其扣留的这部分粮款,实际上是减少了粮食购销企业的粮食收购成本,增加了整晒费用,并未取得实质性收入,因此不应当征收营业税。

  三、粮食购销企业实现利润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1998年6月1日以后,粮食收储企业不通俗读物再发生新的亏损挂账。粮食企业要通过减员增效,改善经营,降低费用,提高效益,尤其要坚持顺价销售的原则,在还本期限内,以经营利润逐步归还亏损挂账的本金,此条规定中提到的经营利润是指税前利润,可首先用于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挂账亏损,但弥补期限不和超过5年。

  二○○○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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