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契 税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村民办理宅基地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字[2001]12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1-6-4
【打印】【关闭】

 呼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村民办理宅基地征收契税的请示》(呼地税字[2001]1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予、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而村民办理宅基地实际是集体土地所有者依法划拨集体土地使用汉,不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因此不应征收契税。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