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
近日,我局接到鄂尔多斯市地税局有关营业税业务问题的请示。经研究,我们认为,由于此问题涉及的税收政策不明确,难以准确答复。现向总局请示如下: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在日常税务检查中发现,当地一些专门从事供暖的企业如供暖站等在用户申请采暖时,一次性收取用户支管道与供暖公司主管道对接的“碰接费“,之后再由独立核算的安装公司进行暖气管道等设备的安装,并收取安装费;而另一部分建筑公司既从事暖气管道安装业务,又从事供暖业务,用户向其申请采暖时,企业直接向用户收取“碰接费“,该“碰接费“中既包括用户支管道与供暖主管道的对接的“碰接费”,又包括安装过程中的材料及安装费,且企业在帐务上未单独进行核算。
对上述企业收取的“碰接费“,我们认为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产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的文件精神,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