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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路系统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补充通知
内地税字[2004]236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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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3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规定,本着便于征管的原则,经与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协商,现将我区铁路系统的各类企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铁路多种经营企业单位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全面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铁路运输企业的范围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04]36号文件)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该文件执行,对该文件中没有列举的,原则上应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可按下列标准掌握:

  (一)财税[2004]36号文件免征两税的铁路局是指沈阳、哈尔滨、呼和浩特铁路局及其它铁路局机关的办公和公务用(组织、指挥、协调、管理用)房产和土地;对办公和公务用地以外的房产和土地应照章征税。

  (二)免征两税的铁路分局是指各铁路分局机关本身的办公和公务用房产和土地以及铁路分局所属的铁路客货站、编组站、车务段、电务段、水电段、供电段、列车段、客运段等列举的站、段;对铁路分局和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免税是指对其办公和为进行铁路运输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站段免税仅指为保证运输企业正常进行与运输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如果各站段有从事非运输业务的,比如第三产业、多种经营不在免税之列。

  (三)对铁路部门所属的材料场、配件厂、修理修配厂、物资供应公司(站、中心)、建筑公司等应予征税。

  三、对铁路部门所属的全日制学校、经卫生管理部门批准的医院及托儿所、幼儿园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鉴于铁路部门的特殊情况,对铁路部门所属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处)、派出所等可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铁路职工疗养院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原则上应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确属医院性质的职工疗养院使用的房产和土地,经盟市局调查核实,对确属为内部职工提供意料服务的,可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铁路林场直接用于林业生产的土地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管理、办公、经营用的房产和土地应当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铁路部门的老干部活动中心、职工文化宫(活动中心、站)等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应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不明确的,按与运输业务紧密相关的免征两税,不直接相关的征收两税的原则由盟市局调查后确定征免两税。

  沈阳、哈尔滨、呼和浩特、集通铁路局、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及其它铁路运输企业应分别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免税单位名单,经盟市局核实后确认征免税;未列入免税名单的单位均应照章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考虑到铁路部门的特点,对铁路系统征免两税时,纳税单位尽量以县区为单位由铁路部门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及时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铁路各纳税单位应在2004年底以前将2003年和2004年度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五、沈阳、哈尔滨、呼和浩特、集通铁路局、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和其它铁路运输企业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征税工作,及时提供铁路各部门、各单位使用的房产的建造年份、建筑面积、各单位使用面积、房产原值或评估值及用地情况。

  六、各盟市在2004年10月底以前,将最后核实的免税企业名单以正式文件报送区局备案检查。

  七、各盟市局对铁路系统企业的免税核实工作,要采取集体、集中审核的方法进行,要成立核实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在核实征免税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政策不明确或征免界限不清楚的问题,要及时向区局汇报。

  附件:《三省一区地税局对铁路系统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交流协调会会议纪要》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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