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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教育收费专用发票》的通知
内地税[2006]5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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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要求,“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具体规定明确如下: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各类学校,均应办理税务登记,办理发票领购等相关手续,在收取教育劳务费时,开具《蒙古自治区发票领购等相关手续,在收取教育劳务费用时,开具《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教育收费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分机打发票和手工填开两种,机打发票手填无效;该发票分为上下三联,均采用无炭压感彩纤纸印制。

  三、《专用发票》由各盟市自行组织印制,要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

  四、各地要与财政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做好《专用发票》的衔接和过渡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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