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反映,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中,对有关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经区局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划分标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5]26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05]11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同时考虑到自治区实际,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在上述标准20%的比例内上浮,具体上浮比例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目前暂未确定具体上浮比例的,按上述标准执行,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为非普通住房。
二、对存量房交易环节所涉及个人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所得税。为便于征管,公平税负,对我区存量房交易环节个人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按照出售住房收入的0.5%——1%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由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税局在此范围内确定。个人销售住房销售收入金额的确定,原则上以销售住房开票金额确定。
三、对销售不动产要全面启用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
各地要按照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要求,在契税征收场所或房地产权属登记场所,统一开具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内蒙古自治区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为机打票,一式三联,手工填开无效;《专用发票》从2006年4月1日开始使用,旧票可沿用到2006年6月30日,过期作废。
四、在开展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稽查检查中,对日常涉税检查,由征收机关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偷逃税案、大要案及时向当地稽查局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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