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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
内政字[2006]19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6-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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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随着我区经济和城镇建设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在此过程中,由于部分土地资源未纳入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出现了企业间税负不公和圈占土地等问题。为合理保护和有效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在严格土地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制镇的征收范围:在建制镇行政区域内,除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牧民居住用地以外的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用地均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工矿区的征收范围:对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征收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规定,按照“宽税基、低税负”的原则,稳步做好扩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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