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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内财事[1996]448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199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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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直属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96)财文字第2号《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盟市可结合本地财力和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开支规定,但在差旅费开支的一些政策规定和原则要求方面,包括乘坐车船、飞机席位等级的划分及乘坐人员的职务等级范围、出差类区的划分,职工调动工作的费用及搬迁家属路费的报销办法,各地仍按照本规定执行。

  各盟市制定的差旅费开支规定,报财政厅备案。本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根据财政部有关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座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表略)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以上(含180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尚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第四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五条 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主席、副主席,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到自治区境外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3元,到自治区境内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2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出差人员,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五)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

  到外地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和各种训练班的人员;

  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

  各单位认为不宜实行本办法的出差人员。

  第六条 乘坐火车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另外另收的空调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的下列比例计发给个人补助费:

  (一)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和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60%计发;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计发;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30%计发。

  (二)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按本条(一)款规定的硬席座位票价的比例给予补助;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第七条 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夜按第八条(一)款规定的标准,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一)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区外15元(不含特殊地区),区内盟市、旗县所在地10元,特殊地区2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15元计发伙食补助费)。

  (二)自治区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到自治区境内乡(苏木)、农村、牧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补助4天。

  (三)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社教团(组)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4元,其中:下基层工作人员在本机关所在地的工厂,街道办事处蹲点,凡能回家或原子能单位就餐的,不发伙食补助费,对不能回家或原单位就餐的,凭所在蹲点单位证明,按误餐标准给予补助,即每误一餐补助2元(早餐不补)。

  (四)出差人员在飞机、舰艇上工作,必须吃空勤灶、舰艇灶的,除个人负担2元外,差额部分可凭证明回所在单位报销。

  (五)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

  (六)专车司机和市内接送上、下班的班车司机,按实际工作天数每人每天发给误餐补助费(2元)。

  第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应由主持召开会议单位统一支报。但对到外地参加各单位召开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等,其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由参加会议人员回所在单位按差旅费开支规定办理。其余有关会场租赁费、会议公杂费、空房费等均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不得开具证明要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转嫁负担。

  第十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扣除标准,火车按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含硬席中铺票价,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含软席卧铺票价;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符合乘坐轮船二等舱位的,按二等舱位票价计算。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支报。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除按以上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二)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的标准报销。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支报(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赁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但是,报销的金额应付上述规定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集装箱内如装有个人的书籍、仪器,因其运费无法分开计算,故不得作为限量之外报销。

  (五)工作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旅费(包括行李运费),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六)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经调入单位同意的,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随同居住家属,按照规定,经批准迁到被调动工作人员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调入单位发给。

  第十二条 职工搬迁家属路费。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标准发给旅费。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用公款进行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食宿费或只象征性收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自治区派驻外地机构的工作人员,一律按照当地规定的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实行,自治区财政厅(92)内财事字第753号通知颁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93)内财事字第122号《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补充规定》、(93)内财事字第281号《关于自治区级机关工作人员到基层伙食补助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93)内财事字第121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出差人员乘坐新型全列空调特快列车不坐卧铺如何计发补助费的规定》和(95)内财事字第460号转发财政部《关于修订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出差乘坐车船等待遇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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