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电话通知要求,对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省发改委、省地税局审核确认的技术改造项目,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在2007年底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可按其剩余抵免期限继续抵免到期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