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内蒙古交通厅物资供应站纳税情况的报告》(呼市国税流字[1999]第129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内蒙古交通厅物资供应站系统内部计划调拨的沥青,虽属于价拨,但因该货物系用于自身公路建设,并属于上下级单位间的物资供应,费用在养路费收入下拨的工程款中列支,未直接从收货单位取得收入,收取4%的管理费仅为维持供应站人员工资,货物的所有权并未转移。按照现行增值税法规的有关规定,货物销售定义不成立。因此,对内蒙古交通厅物资供应站系统,按上述供应形式和作价原则调拨的沥青,并用于自身公路建设的,仍暂不征收增值税;用于对外销售以及发生的其他业务均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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