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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路段附设的石料加工厂生产的石料用于本单位修路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内国税流字[2000]9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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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锡林郭勒盟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公路段附设的石料加工厂生产的石料用于本单位修路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锡国税综字[2000]2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它构件及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从你局请示的问题看符合上述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规定。因此,同意你局意见,对白旗公路段自产石料(非独立核算)在移送用于本单位公路建设时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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