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在全区企业所得税培训会议上各地反映了一些企业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业务问题。根据全国中央企业所得税工作会议精神及税法有关规定,现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审批企业财产损失时,如企业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
二、企业实际发生的网络使用费,可在税前扣除,并按使用期分期摊销。
三、企业实际发生的修理费和装修费有特殊规定需要划分后扣除的,必须要求企业自行划分清楚,税务机关按照划分后的数额审批扣除;无特殊规定或划分不清的,按照《通知》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修理费的审批,按上述原则掌握。
四、企业虽然取得装修发票,但实际并未发生该项业务的,依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真实性原则,应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企业虚列的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五、企业所得税的日常检查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安排,组成检查小组进行检查,定案时由业务部门进行政策把关。
六、关于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的确认,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凡实行工效挂钩的中央企业(包括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除有特殊规定外,必须出具经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才可按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的规定执行。
七、企业内退人员办理内退手续后,仍在原企业发放工资,并且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按照离退休人员对待,其发行的医药费可在福利费中列支。
八、企业发生的会议费和业务招待费应划分清楚,并按划分后的数额扣除;划分不清的,应从严掌握。
九、关于两档优惠税率执行范围问题,除金融保险企业(不包括农村信用社)和汇总(合并)企业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之外,其他企业均可执行。
十、铁路系统提取的工伤基金,按照《通知》的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
十一、企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
十二、区局原定各地每月上报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情况表,现改为每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送区局。季报继续执行。
十三、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一)汇总纳税企业的认证应是谁进行技改由谁来申报,成员的项目由成员来办,抵免失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办理。总机构若无税可缴,则不能抵免企业所得税。
(二)执行过程中投资发生变化,如果不突破原审批方案可认可,如突破原审批方案则应重新进行审批。
(三)1999年底已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的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国产设备投资,申报时间可延长2个月。
(四)国产设备的认定,必须是国内生产的设备,包括外商、集体、个体等,不包括补偿贸易。
(五)基数问题,免税企业的免税额不作为应缴税款;上年为免税,今年基数为零。
(六)预付贷款或分期付款的,如发票没收到,可先抵免,但设备当年必须到位。
十四、农业银行、中国联通等行业发放的属于工资的代办手续费必须出具合理的支付依据和付款凭据,才可在税前扣除,如果没有支付或支付一部分工资而虚列的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十五、企业帐外资产以前没提折旧的,并帐后不能补提以前年度折旧在税前扣除,但允许计提并帐当年的折旧并予税前扣除。
十六、企业已将房屋出售给职工,或者职工已付款,但尚未取得产权证的,从停租次月开始不再计提折旧。
十七、农业银行取得财政贴息应列收入,依法征税。
十八、民航飞行员的培训费,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前,暂可以在成本中列支。
十九、资金占用费问题,总机构将展位费、广告费等发生的费用随意分摊不能在税前列支,无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依据也不能在税前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