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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2001]2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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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规定,从2000年9月6日起,企业不再实行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现有住房周转金余额(包括已出售职工住房净收益)如为负数,年终经过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签证后,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可依次冲减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及以后年度未分配利润;如为正数,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不再计入企业应纳税收入总额,可直接作为企业的税后利润处理,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二、如果企业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时相关的住房周转金负数余额较大,在较长的期间内无法用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及以后年度的未分配利润抵补,并且企业以往对职工的工资欠帐较大,可在本通知下发执行之日起,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前已出售的职工住房损失,可在一定期间内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企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限内均匀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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