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部分盟市国税局反映,各地对机动三轮车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掌握不一致。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统一税收政策,经区局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机动三轮车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的低税率货物“农业运输机械”的征税范围。因此,对机动三轮车征收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应为17%。